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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丹起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部长”胜诉的随想
日期:2009-02-25

        做为在加拿大受到法学教育并执业的律师,从我第一天在国内开始从事加拿大移民法律业务起便强烈地感到许多国内的申请人对加拿大法律制度的陌生及误解。这导致了他们的申请 在遭到拒绝以后没有及时运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结果使他们本来有可能实现的移民加拿大的愿望化为泡影。

        加拿大是一个典型的法制国家。法制国家的特点之一是法院对所有政府的决定有监督的权利。这种监督权利的具体体现是法院有权在当事人将政府诉至法院时按照相关法律对政府的决定进行裁决,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或法律程序,那么法院可以宣布政府的决定无效。

        具体到国内的移民申请人,批准或拒绝他们移民加拿大的申请是由加拿大政府即公民及移民部(以下简称移民部)做出的,该部所做出的决定当然也受法院的监督。由于移民事宜由加拿大联邦政府管辖,具体的司法监督部门是加拿大的联邦法院。所以,当一个申请人的申请收到拒绝以后,他或她完全有权利要求加拿大联邦法院对移民部的决定按照相应的法律进行司法审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其决定进行诉讼。如上所述,如果法院认为该部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那么法院可以宣布其决定无效。

        法院在判决移民部的决定无效时,通常会责成该部对申请人的申请由一个不同的移民官员按照法院所阐述的法律要求重新进行审理。同时,法院本身也可以直接做出一个自己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来取代移民部的决定。 但诉讼的结果最多是前者。这也正是一些申请人或个别的移民中介对司法审议有严重的误解或误导的原因所在。

        我经常会听到个别的移民中介在客人的申请被拒绝以后如何劝导申请人不要对移民部的决定进行诉讼的谈论。这些中介的理由之一是,司法审议的最好结果只不过是要求一个不同的移民官员对申请人的申请给予重新审理,这样便使得进诉讼的意义十分有限。因为按照他们的的逻辑,新的移民官在审理申请人的申请时不可能否决自己的同事已做出的决定,他或她会想方设法重新找到一个新的理由来再次拒绝申请人的申请。

        这种劝导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由于篇幅有限,这里无法一一进行评论。但我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问题揭示如下:

        一、 这种说法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通过司法审议可获得的另外一个结果,即法院可以直接做出一个自己认为符合法律的决定以取代移民部的决定。也就是说,责成移民部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审理并不是司法审议的唯一结果。在法院作出自己的决定时,法院完全有权利直接批准申请人的申请而无需责成移民部重新审理。

        二、 即使司法审议的结果是对同一申请进行重新审理也不说明新的移民官可以无所顾忌的做出任何一个自己认为合理的决定。这主要是由于一旦法院认为移民部的决定违法,法院会详细地解释其违法的法律根据,并会在其判决中详细规定新的移民官在重新审理时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这在很大的程度上防止了新的移民官在重新审理被拒案的过程中为所欲为,再次拒绝申请人申请的可能性;

        举例来讲,移民官在审理一个技术移民申请人的申请时没有把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以后至        移民官审理该申请时的这一段时间算为申请人的工作年限,申请人因此而没有达到对技术移民所要求的67分遭到拒绝。此后,申请人委托律师对移民部的决定进行起诉,指出加拿大公民及难民保护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即第80(1)条并未规定上述工作时间不能算作工作经验,所以要求移民部按照第81(1)条的规定将上述的工作年限算入申请人的年限以后批准其申请。设想一下,如果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上述诉讼请求,重新对该案审理的移民官还有多大的回旋余地呢?

        针对个别移民中介所提到的新的移民官会已另外一个理由而拒绝申请人的申请的说法,我想说的是,这种说法是对加拿大或其它不成文法国家的法律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而说出的。这是因为,新的移民官不但受到法院判决中对其明文要求的制约,同时还受到一些不成文法的法律原则的制约。比如,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下,法院在无及特殊的情况下不允许对一个已走完法律程序的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一方重新提起诉讼。假如法院判决一个因杀人嫌疑受到刑事起诉的人无罪以后,司法机关将不能用同一罪名或其它罪名对同一案件的嫌疑人重新起诉。具体到法院对移民部的决定的判决,如果法院已宣布其决定中的某一理由无效后,移民部不允许以同样的理由或其它在已被推翻的决定中没有提及的理由来重新拒绝申请人的申请。这些法律原则在英文中称为“Double Jeopardy”“Res Judicata” 或 “Issue Estoppel”。

        三、 很多申请人的申请在受到拒签后是无法以重新递交的方式来获得移民部的批准的。以夫妻团聚的申请为例,如果移民部以夫妻之间的婚姻不真实而拒绝他们夫妻团聚的申请,那么重新递交申请则是徒劳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的婚姻是真实的,那么唯一的,也是最有效的方式是要求联邦法院对移民部的决定进行审议,推烦其错误的决定。除此以外,别无它路。许多其它类别的申请也是同样。

        四、 移民中介的说法最重要的问题是一个理念上的问题。问题的焦点是对法制社会缺乏本质上的了解。法制社会的基础是整个社会对其法律制度包括对法院裁决的认可。在这种法律背景的氛围中,当法院认为移民部的决定违反了法律并责成其按照法院所阐述的法律来重新审理该决定时,对法律认知的理念会使新的移民官习惯地尊重法院的决定及规定的精神,而不会像移民中介所意示的那样重新找一个理由而使法院的裁决变为一纸空文。

        顺便说一下,移民中介理念上的问题实际上是法制社会区别于非法制社会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由于整个社会缺乏法制社会的最基本的要素,一些国家虽然表面上也建立了三权分立的制度,但在实际的运行中行政机关均取代了立法和司法机关的作用而使三权分立成立了一个表面上的东西。

        实际上,假如新的移民官违反法院裁决的精神或不成文法的原则而重新拒绝一个申请,法院是有一些惩罚措施的,这些措施包括要求移民部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或判决移民部忽视法庭等。

        综上所述,如果您的申请被拒绝,首先应该咨询一下加拿大的律师,看看司法审议是不是解决您的问题的最好的办法,而不要一味地重新递交申请,这样会不仅浪费您宝贵的时间,并且在没有在法律上搞清拒签的具体理由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再次遭到拒绝。事实上,对有些被拒的申请人来说,进行司法审议是使他们移民加拿大的愿望得以实现的最快,最有效,最可靠的方法。

                                                                                                                                                                             包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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