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关于同性恋申请移民的最新规定
日期:2007-03-21
自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公民婚姻法案开始实施。这部法案规定,在加拿大领土内所有地区的同性恋婚姻均属于合法婚姻。由于同性恋婚姻已在加拿大婚姻法案中得到认可,因此,加拿大的移民政策也对同性恋婚姻的情况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以下是加拿大移民部发给全世界各领事馆的关于同性恋伴侣申请移民的最新规定,若日后还有新的政策或规定,移民部均会在其网站上陆续发布。
首先,加拿大移民政策中规定,加拿大的公民及永久居民若在加拿大以外与他们的同性恋伴侣结婚,则只要他们的婚姻符合其婚礼举行地的法律,并被加拿大法律合法承认的,他们现在就可以以配偶的身份赞助其伴侣申请移民。
其次,加拿大移民政策中还规定,所有种类的移民计划中都将对同性恋婚姻予以认可,并不仅仅只局限于家庭团聚类,同样地,在任何类别上所说的“配偶”均应包括合法的同性恋配偶。
此外,有些同性恋夫妇的申请者是在政策发布前结婚的,由于以前对于同性恋婚姻的过渡性政策,他们可能是以事实意义上的结婚或同居人的身份来申请的。在这些案件中,若申请人的申请尚未立案,申请者均可以变更其申请表上的婚姻状况,使之成为合法的同性婚姻。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丹麦,德国及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等一些国家中,同性恋是以另外一种合法的方式而不是以婚姻来予以承认的。他们可以通过参加国内的同性夫妇协会这种方式来得到社会的认可,虽然在本国这种方式也被通俗地称为“婚姻”,但是,在移民加拿大时,他们仍必须继续以事实意义上的结婚或同居人的身份来申请。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并不具备合法的婚姻资格,而且加拿大也并不能对这些国家的婚姻状况进行立法。
若想查阅加拿大公民婚姻法案,可点击以下的网址:
http://laws.justice.gc.ca/en/c-31.5/270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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